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968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0-14

执行日期:2005-10-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