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5〕第29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30

执行日期:2005-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