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4〕第2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9-01

执行日期:2014-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设立成都分所意见的报告》(川财会〔2014〕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成都设立分所,名称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分所负责人为:林建昆。

  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非独立法人,依据规定执行业务,接受总所的监督、指导,总所对分所执行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的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发放,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属地原则分别接受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