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8-28

执行日期:2014-08-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