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发银行等五家银行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4〕第101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8-07

执行日期:2014-08-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徽商银行和北京农商行纳入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机构名单。

  上述五家银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