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4〕第9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2-28

执行日期:2014-0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