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4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6-25

执行日期:2014-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