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4〕第72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6-06

执行日期:2014-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经研究,决定将国债预发行券种由7年期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全部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1、3、5、7、10年期)。交易场所符合《试点通知》规定后即可开展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预发行交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