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第46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5-27

执行日期:2014-05-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