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到期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第22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5-06

执行日期:2014-05-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日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