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宗庭会计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4〕第2号

法规分类:会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5-17

执行日期:2014-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马来西亚宗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广州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马来西亚宗庭会计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黄金发先生( ENG KIM HUAT)。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南塔1713室。

  现随文附上财政部127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财政部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