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4〕第1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4-21

执行日期:2014-04-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王宏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2532   68553012(带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