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30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4-25

执行日期:2014-04-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驻琅勃拉邦总领馆(老挝)、驻扎门乌德总领馆(蒙古)、驻孔敬总领馆(泰国)、驻内比都办事处(隶属于我驻缅使馆)、驻济州总领馆(韩国)、驻巴塔总领馆(赤道几内亚)、驻奥什总领馆(吉尔吉斯斯坦)、驻威廉斯塔德总领馆(荷兰)及驻东盟使团(印尼)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予以公告。原海关总署2012年第26号公告附件《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