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3〕第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29

执行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2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