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4-11

执行日期:2014-04-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