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2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4-10

执行日期:2014-04-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7-08-22

根据《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