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4〕第13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1-23

执行日期:2014-01-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改革实施一年来,总体情况运行平稳,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1999年1月3日发布)和《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上述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