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15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2-10

执行日期:2014-02-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