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第17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1-29

执行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