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第4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1-17

执行日期:2014-01-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