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4〕第5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1-13

执行日期:2014-0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从2013年8月22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08%;按半年付息,每年2月22日、8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8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4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时间安排。2014年1月22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后至1月24日进行分销;1月27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5、20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1月24日前(含1月24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3118—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