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3〕第11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30

执行日期:2013-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0-10-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本通知第三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