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货便函〔2013〕第1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2-06

执行日期:2013-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免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出台后,有效地减轻了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的稳定。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保障春节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标明的出口退税税率和现行审核退税的规定,为出口企业准确及时办理鲜活肉蛋产品的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