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13

执行日期:2013-12-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