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2013〕第10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03

执行日期:2013-1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