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法〔2013〕第10号

法规分类:财政法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17

执行日期:2013-1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