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3〕第15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6-17

执行日期:2013-06-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30个已经履行换文手续的国家执行该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

  1.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