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03

执行日期:2013-1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