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第466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8-14

执行日期:2013-08-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发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递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