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第50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8-27

执行日期:2013-08-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市场繁荣、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是国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近期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重点做好小微企业纳税服务工作,解答、搜集小微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要通过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