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79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28

执行日期:2004-05-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