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1〕第112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1-29

执行日期:2011-1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