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20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30

执行日期:2006-08-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