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55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4-28

执行日期:2006-04-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