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3〕第6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9-23

执行日期:2013-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