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会便〔2013〕第5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9-06

执行日期:2013-09-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7

  传  真:010-68552527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2013年9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