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江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3〕第32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8-08

执行日期:2013-08-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重组合并,自愿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终止其证券业务。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现收回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资格许可证。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