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3〕第3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8-26

执行日期:2013-08-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