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15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29

执行日期:2005-07-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吨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