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87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