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3〕第1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6-21

执行日期:2013-06-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