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4-27

执行日期:2013-08-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0-01-01

1.根据《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此文件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

2.根据《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此文件附件1至附件5同时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此法规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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