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3〕第15号

法规分类: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4-23

执行日期:2013-04-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0-08-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