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3〕第19号

法规分类: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5-02

执行日期:2013-05-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附件1: 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