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便〔2013〕第8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3-20

执行日期:2013-03-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牧)处、防汛抗旱办公室:

  为做好2013年应急度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控制数

  经财政部、水利部研究,现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控制数       万元。

  二、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编报原则

  (一)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保证2013年安全度汛需要的前提下,根据2012年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合理确定安排重点。重点安排江河堤坝、涵闸、泵站、险工险段、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水毁应急修复项目,优先安排跨省界的或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根据度汛安全需要,适当安排水文设施、防汛通信设施水毁修复、防汛指挥系统应急修复等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等额编报,限额控制。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控制数等额编报2013年项目。单个项目申请的资金规模不超过150万元。

  (三)审查论证,严格把关。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四)下列项目不得列入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编报范围:

  1.已列入2013年中小河流治理及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范围的水库应急度汛设施修复;

  2.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3.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应急度汛项目;

  4.列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在建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项目;

  5.县城(含)以上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项目;

  6.防汛指挥会商系统新建及更新改造项目;

  7.其他应在部门预算或正常防汛经费中安排的项目。

  三、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申报审批程序

  请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编报工作。

  (一)各省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对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项目审查后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文件标题统一规范为《关于申请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的请示》,并填写附表1-5。

  (二)申请文件务必在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财政部、水利部。申报资金规模超过控制指标或逾期未报的文件一律不受理,不安排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

  (三)国家防办负责对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报送的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项目合规性负责。合规性审核后,由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

  四、做好2012年工作总结

  请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认真做好2012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工作,并随2013年资金申请文件一同报送。逾期未报的,将不安排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

  财政部农业司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