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资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3〕第26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3-04

执行日期:2013-03-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平安银行关于申请继承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资格的请示》(平银发[2013]1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承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资格,并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同时废止。

  请你公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岗位工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