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2-06

执行日期:2013-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