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3〕第1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01-22

执行日期:2013-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