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经环资〔2011〕第14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12

执行日期:2011-0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里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3233号)精神,经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示,认定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1×6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请企业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相关财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电话:5397556。

  市经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