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18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1-19

执行日期:2007-0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鼓励教授讲授大学本专科基础课程,提高教学质量,2006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专科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